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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88手机客户端登录最新CCAR-135部出炉!短途空中游览飞行规定移入 7月正式施行 (附全文)

分类:公司新闻 来源:ca88手机登录入平台 作者:ca88手机版登陆唯一官方网站 时间:2024-11-07 11:34:32

  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要求大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实现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现行

  本次制修订工作将现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 短途空中游览相关规定移入《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并相应对各通航运行的管理规则作出调整。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作全面修订并修改名称后形成本规章。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将运行一般性要求和合格审定应当遵循的标准化程序由各章的分散规定,统一并入总则和合格审定,其他特殊要求按照小型航空器、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直升机细化分类管理,相应调整了有关技术要求,更加符合通航运行特点。

  二是在符合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删除与当前通航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限制性条款,兼顾境内运行的便利性和境外运行的规则符合性。

  四是删减了现行规则中的大量附录内容,相关内容由民航局以其他方式公布,确保条款随着适航审定要求同步更新,简洁适用。

  为了对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运营人所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下列商业飞行活动:

  (ii)使用自由气球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飞行区域内实施,并且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应当包含在该区域之内的空中游览飞行。

  (b)本规则所称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规定商业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c)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以及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

  (a)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后,方可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b)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雇员知悉在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运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驾驶员熟悉与其履行的职责相关的,为所飞地区、所用机场以及有关空中航行设施而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程序。还应当保证飞行机组的其他成员熟悉在航空器运行中与履行各自职责有关的法律、规章和程序。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且在运行手册中应当包括实施运行控制有关的人员与其职责的说明。

  (e)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者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违反规章或者程序的措施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局方。对于境外运行,如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或者地区提出要求,机长应当向该国或者地区的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向局方提交报告的副本。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61部)所规定的无线电通信所使用语言的沟通和理解能力要求。

  (h)合格证持有人在完成应当由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实施的工作时,所使用的航空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2)如果情况紧急不允许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则局方可以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批准该偏离,但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开始这种运行后24小时之内,向局方提交说明这种紧急情况性质的报告。

  (a)在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该紧急情况所需的限度内,偏离本规则中与航空器、设备和最低天气标准相关的规定。

  (b)在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决定在该紧急情况所需的限度内偏离本规则的规定。

  (c)按照本条规定偏离本规则的任何人员,应当在作出偏离行为之后的10日内,向负责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递交一份关于所涉及航空器运行的完整报告,包括对所作偏离和作出偏离的原因的描述。

  (a)除经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内外非商业载客、载货运营人的航空器用于本规则的运行(短途空中游览飞行除外)。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境内外其他商业载客、载货运营人签订的航空器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航空器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航空器的飞行时,可以湿租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其他商业载客、载货运营人的航空器,载运其旅客进行替代飞行,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运行种类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商业载客或者载货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该体系应当:

  (c)如运行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的飞机,制定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当包含保护数据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规定。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相关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符合继续持有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相关要求。

  (1)本规则第135.3条(a)款(1)项规定的使用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包括1至9座航空器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以及10至19座航空器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3)本规则第135.3条(a)款(2)项规定的使用运输类飞机实施的载货或者不定期载客飞行。

  (4)本规则第135.3条(a)款(3)项规定的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1)除申请仅实施本规则第135.3条(a)款(4)项规定的短途空中游览飞行外,满足本规则第135.19条和第135.27条要求。

  (i)对于本规则第135.3条(a)款(1)项规定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小型航空器)以及长途空中游览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C章关于航空器及仪表设备、飞行机组成员、飞行运行、性能使用限制、维修、记录和报告的规定。

  (ii)对于本规则第135.3条(a)款(2)项规定的载货或者不定期载客飞行(运输类飞机),应当遵守本规则D章关于航空器及仪表设备、机组成员、飞行运行、性能使用限制、维修、记录和报告的规定。

  (iii)对于本规则第135.3条(a)款(3)项规定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运输类直升机),应当遵守本规则E章关于航空器及仪表设备、飞行机组成员、飞行运行、性能使用限制、维修、记录和报告的规定。

  (iv)对于仅实施本规则第135.3条(a)款(4)项规定的短途空中游览飞行,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无需符合本规则C章、D章和E章的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3)对于按照本规则第135.3条(a)款(2)项和本规则第135.3条(a)款(3)项规定的运行种类实施运行的,应当安排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确保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够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明确填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日内通知局方。

  (1)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在最近3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1年在运行主管或者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i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特殊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36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4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2年在作业负责人、总飞行师或者主任飞行教员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v)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或者飞行教员6年的经历。

  (1)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类别至少对应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的一种类别航空器。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某类航空器的维修需要机型签署,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类别航空器的机型签署经历。

  (2)在最近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航空器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1)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1年在总飞行师或者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iii)在最近6年内,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实施的运行中,有2年在作业负责人、总飞行师或者主任飞行教员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v)在按照CCAR-136部或者CCAR-14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具有担任机长或者飞行教员6年的经历。

  (i)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f)、(g)、(h)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认为该人员胜任此项工作。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运行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以按照运行需要建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变更主运行基地,建立或者变更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至少30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局方。

  申请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线)审定活动日程表。

  (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a)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b)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决定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运行规范是运行合格证的附件,内容包括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与行使合格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b)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连续间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行达30天,连续间断定期载客运行之外的运行(空中游览飞行除外)达90天或者连续间断空中游览飞行运行超过1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继续实施该种运行: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营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其运行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运行手册放在一起,按照本规则第135.121条、第135.323条或者第135.513条对手册的要求进行分发、携带、存放和更新。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90日向颁发合格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c)当局方拒绝修改申请或者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作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通知后30日内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E)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的航空器的。

  (ii)除上述事项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日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

  (1)运营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运行规范的通知后30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申请。

  (2)符合本款(1)项规定的期限要求的,修改事项暂不生效,除非根据本条(e)款需要立即生效。

  (2)局方应当向运营人发出通知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众利益,需要立即修改运行规范的紧急情况。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对按照本章运行的航空器的使用权,并在运行时携带现行有效的下列证件:

  (b)如使用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应当通过适航审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达到等效安全水平。

  (c)除下列情况外,按照本章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处于适航状态,并保持所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正常工作:

  (2)符合合格证持有人根据航空器型号适用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并获得局方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c)计划实施云上或者夜间飞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夜间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夜间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d)计划实施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结冰条件下飞行的航空器,并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对结冰条件下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d)非增压航空器在飞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运行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氧气设备和氧气: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间超过30分钟时,在该运行时间内向至少10%的乘客供氧。

  (2)在高度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飞行或者在高度低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飞行高度飞行但不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4000米(13000英尺)或者以下的飞行高度时,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氧气。

  (3)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应当为每名机组成员提供一个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每位驾驶员都有在5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部供氧和正确固定,能一直供氧或者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f)任何航空器在搜寻和救援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时,应当配备至少一个烟火信号装置,并根据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1)对于飞机,应当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带有救生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者卧铺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

  (2)对于直升机,应当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位或者铺位处等易于取用的位置。

  (i)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应急定位发射机,并且其工作频率应当能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2)对于实施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或者延伸跨水运行时,至少装备两台,其中一台为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可放置在救生筏内)。

  (j)当设置单独的舱室或者容器安放应急、救生设备时,在该舱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检验的日期(如适用)。

  (k)如果有适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应当予以标出。标志的颜色应当为红色或者,必要时用白色勾画出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应当另加一条9×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或者在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两套独立的无线电导航系统,并能够引导航空器按照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服务要求进行飞行。

  (2)一套能够对空中交通服务的询问进行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的应答机,并且在涉及下列区域运行的还应当能够对其他航空器进行对点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

  (d)在仪表气象条件下,预计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者其他潜在危险天气的航路或者区域运行时,应当安装气象雷达或者其他雷暴探测设备。

  (e)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9座以上的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当安装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a)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按照本章新投入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记录器:

  (1)一个符合局方规定的记录参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对飞机,记录时间不少于25小时。对于直升机,记录时间不少于10小时。

  (b)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一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c)对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航空器,其飞行记录器上应当记录与驾驶舱话音记录持续时间相同的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信息,并且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b)在15000米(49000英尺)高度以上运行的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当在飞行机组成员易于看到的位置安装能连续检测和显示所接受到宇宙辐射的辐射率和累积剂量的指示设备。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备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本章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定。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配备一名副驾驶。

  (b)除按照本规则第135.63条和第135.65条(a)款(3)项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相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该厂家和型号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当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

  (2)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的运行要求。

  (3)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a)对于每一型号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指派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并且考虑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货混装的航空器上,由于货物的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类似的紧急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第135.121条所要求的手册中规定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

  (3)其呼出气体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克。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数。

  (b)除紧急情况外,驾驶员不得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机组成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1)项或者(3)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4)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者是否有违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2)对于飞机,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云上运行的直升机,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5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小时在夜间完成。

  (3)对于飞机和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云上运行的直升机,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满足下列条件时,担任飞机机长的驾驶员可以偏离本条(a)款(3)项要求,无需持有仪表等级:

  (3)按照昼间目视飞行规则(VFR),符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称为CCAR-91部)第91.351条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VFR)最低天气标准,在飞行中能持续保持地面目视参考,且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2)至少具有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包括5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75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飞行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为实际仪表飞行时间)。

  (a)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35.67条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c)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直升机云上飞行,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直升机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d)对于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证持有人出于自身运行需要配备的副驾驶,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在本章要求机长持有仪表等级时,该驾驶员也应当持有相应的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a)仅当驾驶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该型号的航空器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在按照本章运行的载客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该驾驶员方可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

  (1)该经历应当在完成针对该航空器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取。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历的规定。

  (2)该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取。如果该航空器先前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的航空器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4)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者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1小时的飞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a)款要求的小时数的50%。

  在按照本章实施的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参加每次运行前90天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在所服务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控制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3次起飞和3次着陆。

  (b)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飞和3次着陆应当在夜间完成。满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c)对于后三点飞机的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飞和3次着陆应当在后三点飞机上完成,并且每次着陆均为全停着陆。满足该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且不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飞机的近期经历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航空器和设施,用于满足驾驶员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持续保持其技术熟练水平,胜任所有被批准的运行。

  (a)仅当驾驶员在参加该次服务之前6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在其所飞每个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所要求的熟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人员方可为其担任驾驶员。对于本规则不要求驾驶员持有仪表等级的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只需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其所飞每个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的熟练检查。

  (b)对于在CCAR-61部要求驾驶员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服务的驾驶员,其熟练检查应当在所服务的该型别航空器上完成。对于不要求驾驶员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熟练检查应当交替在所服务的该级别航空器上完成,但是对于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应当交替在所服务的该厂家和型号的飞机或者直升机上完成。

  (a)仅当驾驶员在该次服务之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种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通过了航线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担任机长,该驾驶员方可担任这一职位。该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个航段的飞行。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驾驶员,该检查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

  (b)实施该次检查的人员应当确定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是否合格于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并在该驾驶员的训练记录中予以确认。

  (a)按照本章接受考试或者飞行检查的机组成员,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相应考试或者飞行检查,则认为该机组成员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了考试或者检查。

  (b)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查的飞行过程中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动作外,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他判断该驾驶员的熟练性所必需的动作。如果接受检查的驾驶员不能向实施检查的人员演示令人满意的能力,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该驾驶员也不得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参加运行,直至其完成该检查。

  (a)本章训练规定适用于为每个雇佣或者使用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或者其他运行人员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运行无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驾驶员,为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增加类别、级别等级和仪表等级的训练,应当在按照CCAR-141部经批准的训练机构中,完成该训练机构相应经批准课程的训练并获得相应的等级,不适用于本章的要求。

  (c)对于运行有型别等级要求的航空器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运行需要按照本规则D章或者E章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训练或者转机型训练,其训练大纲、训练设备、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应当满足D章或者E章的相应要求。

  (d)本规则D章和E章所要求的人员近期经历、训练要求、飞行检查或者资格要求,经过评估后可以替代C章的相应要求。

  (1)制定训练大纲并获得批准,提供满足本章要求的训练,确保每个机组成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检查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以履行被指派的职责。

  (f)负责按照本章实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训练课目和飞行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者飞行检查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g)适用于一种以上航空器或者机组成员职位的训练科目,如果作为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在先前的训练中已经在另一航空器或者另一机组成员职位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地面训练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h)对于履行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称为CCAR-276部)规定进行训练并保存训练记录。

  (a)除本规则第135.87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仅当驾驶员在参加该次运行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了与其所服务的运行类型相适应的训练大纲中的定期复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持有人方可在按照本章运行中使用该驾驶员担任、该驾驶员方可担任机组成员。

  (b)除定期复训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教学和实践,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航空器、机组成员工作位置及运行类型,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3)先前训练过并获得资格的机组成员,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内没有满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资格后应当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ii)本规则第135.85条的航线)在某一级别等级的航空器上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其到该级别等级航空器一个不同型号的相同职位上服务之前,当局方认为需要时应当进行差异训练。

  (a)除在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持一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大纲。大纲应当与每个驾驶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包括本规则附件F规定的适用的特殊运行)相适应,并满足本规则第135.97条中的定期复训要求。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和范围的限制,偏离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b)每一按照本条(a)款要求具有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关于下列训练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课程:

  (a)为了获得训练大纲以及一份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修订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项,局方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该大纲实施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向合格证持有人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确认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b)款得到初始批准后的大纲实施的训练能保证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以履行其指派的职责,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应当对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作出某些修订,以保持良好训练效果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局方通知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证持有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机组成员的职位,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本条(a)款的地面训练,以确保每位机组成员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得到定期复训,并将定期复训的要求、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列入本规则第135.93条要求的驾驶员训练大纲中,以确保对相应航空器型别和飞行机组成员岗位得到充分理论训练。

  (C)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具有对天气现象的实践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风切变以及适用时的高空天气条件的原理;

  (G)下降到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于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着)和关键区域的辨别,以及污染物如何对航空器性能和飞行特性带来不利影响的知识;

  (b)完成定期复训后,驾驶员应当通过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训练质量控制人员实施的对下列知识的笔试或者口试: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相应条款内容,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和手册。

  (2)针对该驾驶员所飞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设备、性能和使用限制、标准和应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中的适用内容。

  (3)针对该驾驶员所飞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确定其符合起飞、着陆和航路运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6)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原理,以及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高空天气。

  (iii)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c)对于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本条(b)款考试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a)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该训练大纲应当针对每一航空器型别(如适用)、型号和布局,以及与每位机组成员和合格证持有人相适应的每种运行类型制定。

  (b)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符合下列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

  (b)在飞行教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教员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机动飞行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1)飞行检查员(航空器)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b)仅当驾驶员符合下列条件,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

  (b)在飞行检查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的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a)除在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编写手册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1)手册中应当包含局方可以接受的合格证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并满足本规则第135.123条手册内容的要求。

  (2)为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使用该手册。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有限,没有必要为飞行、维修或者其他地面人员编写手册某些部分,则局方可以批准其偏离本条要求。

  (c)手册不得与所有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合格证持有人在境外运行时适用的运行所在国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相抵触。

  (d)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包括其修订和增补,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e)本条(d)款所述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手册,保持手册的最新状态,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册内容。上述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能随时查阅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在航空器上配备了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则不要求机组成员随身携带这些手册,但应当有专人负责这些手册的更新。

  (f)手册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熟悉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为了遵守本条(d)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规定的形式,为(d)款中所列的人员提供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则应当保证为这些人员提供配套的阅读设备。

  (h)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飞往存有相应维修资料的特定航站实施检查和维修时,则该航空器上不需携带该相应维修资料。

  (a)本规则第135.27条要求的经局方批准的管理人员的姓名,该人员被指派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按照本规则第135.9条被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有关人员及其职责的说明。

  (c)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或者相应的摘录信息,包括批准运行的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机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h)机长在合格证持有人没有作出预先安排的地点获得航空器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如果驾驶员被批准为合格证持有人完成这一工作)。

  (i)特定类型运行所需的设备发生故障或者失效,判断是否放行或者继续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51条确定的程序。

  (j)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需要遵守的程序。

  (m)确保遵守应急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以及按照本规则第135.69条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u)确保在前90天之内未飞过某条航线或者某一机场的驾驶员,能够在开始该次飞行前熟悉该次飞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可用资料的程序。

  (b)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该航空器。航空器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识别性应当符合局方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所有运行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责的信息,并且应当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a)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应当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2)对于多发航空器或者带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5)对于多发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爬升性能数据,并且当航空器被批准用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或者云上飞行时,该数据应当足以让驾驶员判断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35.215条(a)款(2)项的规定。

  (c)对于多发航空器,其运行重量允许该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在离地(水面)高度300米(1000英尺)上以至少0.25米/秒(50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

  (1)昼间飞行时,离地面、水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500英尺),并且离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米(500英尺)。

  (2)夜间飞行时,飞行高度应当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300米(1000英尺)。在山区,飞行高度应当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a)在运输机场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飞机时,如果云底高小于300米(1000英尺),则飞行能见度不得小于3200米(2英里)。

  (b)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或者离地高度300米(1000英尺)以下(以高者为准)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飞行能见度在昼间不得小于800米(1/2英里),在夜间不得小于1600米(1英里)。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驾驶员应当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或者水面参考。对于夜间飞行,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或者水面灯光参考,能够保证其安全操作直升机。

  除满足本规则第135.215条的要求外,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进行云上载客飞行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的航空器云上飞行结束时刻,天气条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允许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到云层之下,并且天气预报表明,该天气条件能够一直保持到预计的云上飞行结束时刻之后至少1小时。

  (2)允许在无云条件下飞行至规定的最终进近设施上方的起始进近高度,然后再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近和着陆,但按照CCAR-91部第91.365条的规定使用雷达引导的情况除外。

  (2)对于多发航空器,如果其临界发动机失效,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降或者继续飞行。

  (a)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人员,应当使用符合局方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气报告或者预报。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的运行,当不能得到上述报告或者预报时,机长可以使用基于自己的观察,或者基于其他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所作的观察而得到的气象信息。

  (b)在本条(a)款中,在某机场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提供给驾驶员使用的天气观察应当在实施该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机场完成。如果局方认为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特定运行,使用该机场以外地点完成的观察亦能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则局方可以允许其偏离本条要求,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在该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所在机场以外的地点完成观察。

  (a)除下列情况外,当有霜、冰或者雪附着在航空器的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者操纵面、动力装置上或者附着在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飞行姿态仪表系统上时,任何人员不得驾驶航空器起飞:

  (b)任何情况下,当有理由认为霜、冰或者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仅当驾驶员已经完成了本规则第135.91条要求的所有适用训练,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方可指令、驾驶员方可驾驶飞机起飞:

  (1)在开始起飞前5分钟之内完成了一次起飞前污染物检查,该检查针对特定飞机型号,由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并得到局方批准。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用于确认机翼和操纵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的检查。

  (3)合格证持有人具有满足CCAR-121部第121.649条要求的经批准的除冰和防冰大纲,该次起飞遵守了该大纲的要求。

  (2)仅当航空器具有起作用的除冰或者防冰设备,可以保护每个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者操纵面,以及每个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飞行姿态仪表系统,方可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飞入已知的轻度或者中度结冰区。

  (d)仅当直升机经型号合格审定,装备了适合结冰条件中运行的设备,方可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结冰区,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进入已知的结冰区。

  (e)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航空器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严重结冰区。

  (f)如果机长依据当前的天气报告和通报信息发现,上次预报之后的天气条件发生了变化,原来预报的将阻止该次飞行的结冰条件将不会在飞行中遇到,则本条(c)款、(d)款和(e)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飞机时,应当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完成下列飞行:

  (b)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直升机时,应当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速度再飞行20分钟。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当考虑到机场的规模、道面、障碍物和灯光等因素认定该机场足以供运行使用。

  (1)驾驶员已经通过带照明的风向指示器或者与当地的通信联络中确定了风向,或者在起飞前通过驾驶员的个人观察确定了风向。

  (c)对于本条(b)款,如果起飞或者着陆区域使用马灯等其他发光装置标记,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a)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该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乘客的衔接航班,对乘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

  (b)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该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

  (c)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数(不包含驾驶员座位)8座及以下,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允许其使用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则可以允许机长、副驾驶、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检查人员和局方监察员以外的人员占用空置的驾驶员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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